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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右民一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百色饭店有限公司现住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42号与姚彩端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百色饭店有限公司现住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42号;姚彩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右民一初字第372号 原告百色饭店有限公司现住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42号。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代理人……(写法同上)。 被告姚彩端,女,1975年5月24日生,现住百色市右江区。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法同上)。 ××代理人……(写法同上)。 ××代理人……(写法同上)。 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法同上)。 ××代理人……(写法同上)。 ××代理人……(写法同上)。 原告百色饭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彩端、第三人……(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桂龙担任审判 长,审判员罗钢铁参加的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袁琳担任记录。……(写明到庭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 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色饭店有限公司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列举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以及该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 被告姚彩端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和理由)。 被告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列举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以及该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 第三人陈述称,(概述第三人的意见、主要理由)。 第三人为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列举第三人所提供的证据以及该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 经过(庭前交换证据)开庭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第三人对原告提 供的……证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上述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和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认为……。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和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认为……。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证 据……和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认为……。本院认为,……。(从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等方面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认定的事实,对本案适用法律及判决理由作全面阐述。一般先认定民事行为的效力,然后围绕争议焦点,阐述判决理由及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主 张逐一分析表态)。 综上所述,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先实体法后程序法依次写)的规定,(注:如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还应写明“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字 样。)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内容多的应分项写)。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六个月(一 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为一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本院或×××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份,上诉于,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预交上诉费××元 (收款单位:×××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开户银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刘桂龙 审判员  刘桂龙 审判员  罗钢铁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