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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华民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华民初字第00080号原告吴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华县。被告马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华县。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09年10月28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初关系尚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即离家出走,2011年6月我将被告从河南找回,但被告在家仅待了一个月后又离家出走,我再次去河南寻找,无果。被告与我结婚并无真心生活之意,我与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诉请与被告离婚,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1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某某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0月28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初双方关系尚可,2010年8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遂离家外出,原告于2011年6月将被告找回,同年7月被告再次离家出走,此后至今未与原告联系,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另,原告起诉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同时本院将原告起诉离婚的情况告知了被告之父马三记,后本院与马三记谈话时,马三记谈到2012年春节前被告回家仅待了一天,其将原告起诉离婚的情况告知了被告,被告不愿面对原告,告诉其父同意与原告离婚,并委托其父办理离婚事宜。此节有本院与被告之父马三记的谈话笔录在卷证明。审理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万元彩礼,除其本人陈述外,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本院与被告之父马三记的谈话笔录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本应珍惜组合家庭,但被告在与原告产生矛盾后离家出走,后虽被原告找回,但其回家后仅待一月左右又再次离家外出,至今未归,长时间不尽夫妻义务,本院与被告之父的谈话亦可证明被告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对原告提出的返还彩礼的请求暂不处理,待被告出现后,双方可协商或诉讼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瀚武审 判 员  李 凌代理审判员  张湘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傅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