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鄂江汉执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江劲松与任伯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劲松,任伯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江汉执字第00568号申请执行人江劲松,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伯达,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江劲松与被执行人任伯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汉巡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应于民事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55670元,并赔偿相应损失。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于被执行人任伯达名下的位于武汉市百步亭花园百步雅庭210栋1单元12层3号的房屋(合同备案号:岸070123634)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周玉华审判员  马 露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