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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商初字第600-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浙江震宇化纤纺织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权权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震宇化纤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权权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600-2号原告:浙江震宇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志铨。委托代理人:韩燕华。被告:绍兴县权权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震宇化纤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权权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震宇化纤纺织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权权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震宇化纤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权权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560元,减半收取4,7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420元,合计8,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森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