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一中刑执字第26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徐忠祥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忠祥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三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一中刑执字第2611号罪犯徐忠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30日作出(2006)一中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忠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徐忠祥不服提起上诉,2007年4月26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津高刑二终字第00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5年6月28日起至2016年6月27日止。2009年1月,本院作出(2009)一中刑执字第26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忠祥减刑一年,刑期自2005年6月28日起至2014年6月27日止。2010年12月,本院作出(2010)一中刑执字第559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忠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2005年6月28日起至2013年7月27日止。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2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忠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忠祥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于2010年下半年获监狱级积极分子奖励1次;于2011年获监狱级积极分子奖励2次;于2012年2月,获记功奖励1次。本院认为,罪犯徐忠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忠祥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绍桓审 判 员 张文艳代理审判员 张福宏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裴振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