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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威环商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杨银增与被告威海南洋晨曦木业有限公司、叶显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银增,威海南洋晨曦木业有限公司,叶显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威环商初字第247号原告杨银增,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委托代理人林梁健,威海环翠孙家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威海南洋晨曦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被告叶显云,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银增与被告威海南洋晨曦木业有限公司、叶显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银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明霞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