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20-04-22
案件名称
吴文莲与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吴文莲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海民初字第842号 原告吴文莲,女,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 委托代理人林薇,广西民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霞,广西民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四川南路明珠花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一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莲与被告北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文莲不按规定向本院预交案件诉讼费用也不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廖慧翔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邹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