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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程书勤与朱大伟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程XX,住河南省夏邑县XX镇XX,身份证号码XX。被执行人朱XX,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XX,身份证号码XX。关于程XX与朱XX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本院(2010)深中法刑二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XX元及利息、罚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2月15日委托XX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状况进行调查。2012年4月13日,XX县人民法院复函称,被执行人住所地无可供执行财产,建议本院中止执行。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深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莹莹审判员吴鹏程审判员朱轶超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梁振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