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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渭民执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石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渭民执字第0020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石某,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石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刘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渭民初字第010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查明本案的被执行人石某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咸阳市三原县,故本案委托三原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咸渭民执字第002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泉峰代审判员 陈海峰代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董战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