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3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庞科兰与邓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科兰,邓松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3民初275号原告庞科兰,女,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被告邓松,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白县。原告庞科兰与被告邓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邓松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理由为其就本案相关事实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立案,案号为(2017)桂0923行初5号,正在审理中未结案,此行政诉讼案的审理结果与本案密切相关,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与(2017)桂0923行初5号相关联,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法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 臻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贤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