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金辖终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过守辉与赵亚玲、赵小土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亚玲,过守辉,赵小土,金美香,赵永强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辖终字第1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亚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过守辉。原审被告赵小土。原审被告金美香。原审被告赵永强。上诉人赵亚玲因与被上诉人过守辉、原审被告赵小土、金美香、赵永强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义乌市人民法院(2012)金义商初字第3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一直在杭州工作、生活,经常居住地在杭州。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四被告共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其诉讼标的为不动产。且其中赵小土、金美香、赵永强三被告均居住在义乌市,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赵亚玲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进审 判 员 丁予兴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