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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蔺民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庆与吴思勤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吴思勤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蔺民初字第1454号原告张庆,男,生于1974年1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吴思勤,男,59岁,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张庆与被告吴思勤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原告张庆于2012年5月28日以双方已庭外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庆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庆承担。审判员  马银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丽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