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商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三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商初字第779号原告:绍兴县三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712621-8)。住所地:绍兴县杨汛桥镇横山村。法定代表人:徐关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灿涛、余燕红,浙江聚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94473-4)。住所地:绍兴县齐贤镇陶里村岙则山。法定代表人:沈云康。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三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贤升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三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5元、减半收取5,55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70元,合计9,8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