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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722执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20-06-28

案件名称

梁兴明、李启飞、朱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梁兴明;李启飞;朱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22执3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梁兴明,男,汉族,住三台县。 被执行人:李启飞,男,汉族,住三台县。 被执行人:朱莎,女,汉族,住三台县。 申请执行人梁兴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7民终31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启飞给付180500元本金及利息和垫支诉讼费2225元,朱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9)川07民终31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梁兴明债权金额为180500元本金及利息和垫支诉讼费2225元,现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金额180500元本金及利息和垫支诉讼费2225元。经网络查控系统未查到被执行人李启飞、朱莎有银行存款、房产;朱莎名下有川B×××××东风雪铁龙牌车一辆,2013年6月被执行人李启飞交申请执行人梁兴明,至今未取,亦未年审,且该车尚有按揭款,已无法处置。经传统调查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已将李启飞、朱莎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终本约谈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梁兴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烈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超 书 记 员 张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