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昆山名威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与宁波慎裕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名威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宁波慎裕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120号原告:昆山名威精密工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33960-0)。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部工业区金阳东路。法定代表人:邓仁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慎裕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701518-2)。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清水倪家弄88号。法定代表人:杜国栋。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名威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慎裕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名威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慎裕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78元,减半收取389元,由原告昆山名威精密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