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华睿海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宁波佳洋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华睿海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宁波佳洋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柴商初字第38号原告:宁波华睿海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12000082397),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古林镇陈横楼村。法人代表:王洪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佳洋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98027),住所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保税物流配送中心一期管理中心一号办公楼205室。法人代表:徐颖,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华睿海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佳洋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华睿海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华睿海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学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利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