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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县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903号原告陈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岳海振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齐 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