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县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4-05-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县民初字第903号原告陈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岳海振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齐 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