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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林采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新江与常天锁、辛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江,常天锁,辛海春,王新江,常天锁,辛海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采民初字第12号原告王新江,男,1965年12月10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常天锁,男,1974年10月29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辛海春,男,1976年6月4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江诉被告常天锁、辛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为避免拖延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另案起诉,经审查,原告该申请系原告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新江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郝俊杰代理审判员  赵广庆人民陪审员  宋志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