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林采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新江与常天锁、辛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江,常天锁,辛海春,王新江,常天锁,辛海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采民初字第12号原告王新江,男,1965年12月10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常天锁,男,1974年10月29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辛海春,男,1976年6月4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江诉被告常天锁、辛海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为避免拖延诉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另案起诉,经审查,原告该申请系原告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新江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郝俊杰代理审判员 赵广庆人民陪审员 宋志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