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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商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与吴坚电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商初字第251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住所地宝应县叶挺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乃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汉军,江苏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诉被告吴坚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信股份有限公司宝应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凤山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