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丽庆行审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9-10-31
案件名称
庆元县环境保护局、庆元县会溪砂石料加工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庆元县环境保护局;庆元县会溪砂石料加工场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丽庆行审字第00008号 申请人庆元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庆元县松源镇云鹤路3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军,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志强,男,该局干部。 被申请人庆元县会溪砂石料加工场(业主李世英),住庆元县松源镇会溪村祝家洋桥头。 案由: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庆元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庆元县会溪砂石料加工场(业主李世英)(下简称李世英)环境保护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2日收到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庆元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庆环罚字(2011)6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本院认为,庆元县环境保护局对被申请人李世英作出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进行了催告,但被申请人未自动履行完毕。庆元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庆元县环境保护局庆环罚字(2011)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审查受理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庆元县环境保护局承担。 审判长 杨进江 审判员 吴绍岳 审判员 周林森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建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