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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民初字第0235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荣敏、贺富平与李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敏,贺富平,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352号原告李荣敏。原告贺富平。委托代理人兰景龙、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强。委托代理人骆裕德,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敏、贺富平诉被告李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荣敏、贺富平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荣敏、贺富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敏、贺富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荣敏、贺富平承担。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