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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民再终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姜英与原审被告王建勋、李桂芝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建勋,姜英,李桂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再终字第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建勋。委托代理人程付荣,系王建勋岳母。委托代理人孙建文,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姜英。委托代理人张凤阁,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桂芝。委托代理人程连仁,系李桂芝舅舅。原审原告姜英与原审被告王建勋、李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丛台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5日作出(2007)丛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判后,李桂芝、王建勋不服,上诉于本院。本院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2008)邯市民一终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王建勋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1日作出(2010)冀民申字第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此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王建勋及其委托代理人程付荣、孙建文,被申请人姜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凤阁,原审被告李桂芝及其委托代理人程连仁均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王建勋称:本案被申请人姜英自愿参与非法集资,原审被告李桂芝也已因非法集资罪被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2009)双刑初字第18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而原告姜英所述该笔集资款为借款,却无任何证据佐证,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姜英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姜英则辨称本案是典型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利息支付表等多份证据证明。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08)邯市民一终字第390号民事判决及丛台区人民法院(2007)丛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巍审 判 员  申宝清代理审判员  张海霞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