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禹民一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路灯与蚌埠金宁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灯,蚌埠金宁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禹民一初字第00101号原告:路灯,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唐冠军,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蚌埠金宁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叶士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宗瀛,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路灯诉被告蚌埠金宁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路灯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路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路灯负担。审 判 长 庞 珂代理审判员 常启彪代理审判员 洪 波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国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