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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9-11-01

案件名称

黄锦宏、卢纪金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黄锦宏;卢纪金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龙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纪金,男,1972年6月1日出生于广西龙州县,壮族,高中文化,农民,时任龙州县龙州镇岭南村维新屯一队队长,住广西龙州县龙州镇岭南村维新屯003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龙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2年1月30日由龙州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取保在家。 辩护人农志扬,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锦宏,男,1960年8月1日出生于广西龙州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时任龙州县龙州镇岭南村维新屯二队队长,住广西龙州县龙州镇岭南村维新屯059号。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12月19日被龙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2年1月30日由龙州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5月7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取保在家。 辩护人黄龙飞,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龙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纪金、黄锦宏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林淑洁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农志扬、黄龙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9年9月至2010年12月间,被告人卢纪金、黄锦宏在担任龙州县龙州镇岭南村维新屯一队队长和二队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维新屯村民张某、何某2、蒙某1、何某1,从维新屯所获政府征用集体土地款中提成百分之二十,将提成费42930.20元进行瓜分,每人分得7155元。后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案发后,被告人卢纪金、黄锦宏已全部将赃款退出。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二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张某、何某1、何某2、蒙某1、李某、何某3、闭保强、农某1、黎某、黄金珠、赵某、蒙某2、蒙某3、淡文波、何某4、蒙某4、苏某、农某2、蒙某5、蒙某6、黄某、农某3的证言、崇左市人民检察院检验鉴定文书、龙州县龙州镇人民政府关于龙州镇岭南村维新屯卢纪金、黄锦宏侵占征地补偿费一案的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纪金、黄锦宏身为龙州县龙州镇岭南村维新屯一队队长和二队队长,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将维新屯集体土地赔偿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关于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不是提出犯意者,属于从犯,二被告人已全部退赃,犯罪情节轻微,应予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二被告人虽不是犯意的提出者,但二被告人作为队长,对本集体财物有掌管、管理义务,如果二被告人不同意分发,集体财物无从分发,二被告人亦无从获利。二被告人在本案中作用相当,均起积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因此,对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案发后,二被告人已退出全部赃款,二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纪金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黄锦宏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伟清 代理审判员  农小兰 人民陪审员  谢晓霞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立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