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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伍家岗伍执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宜昌市三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三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市都市田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伍家岗伍执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三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人颜波。委托代理人彭小武。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宜昌市都市田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宜昌市三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市都市田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的(2012)鄂伍家岗民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三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宜昌市都市田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现应付清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三禾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工程款182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022.50元、申请执行费2660元,共计186682.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市都市田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86682.5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查封、���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向江军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