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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庆城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辛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辛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庆城民初字第550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辛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辛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樊世刚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贺旭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