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40227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徐永丰与青岛新宏光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丰,青岛新宏光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40227号原告徐永丰。被告青岛新宏光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丰诉被告青岛新宏光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毅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滕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