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民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C}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262号原告曹某某,女。被告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杨富明审判员 赵智斌审判员 齐明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权田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