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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民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C}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262号原告曹某某,女。被告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杨富明审判员  赵智斌审判员  齐明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权田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