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一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卞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一初字第403号原告卞某某,男,住永吉县。被告徐某,女,住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卞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志刚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朴春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