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商初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进生与任广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生,任广金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1004号原告刘进生,男,1945年3月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冷松良,男,1962年12月28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潍坊。被告任广金,男,1954年2月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进生与被告任广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进生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进生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进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60元,共计110元,由原告刘进生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学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