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20-03-24
案件名称
兰英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兰英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海刑初字第62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英(绰号:“兰姐”),女,1977年3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连江县,畲族,初中文化,北海市海城区机动世界电玩城管理人员,户籍地:福建省连江县,暂住北海市海城区;因本案,于2011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2年1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英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兰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如下: 北海市海城区靖安路世纪公寓二楼的机动世界电玩城是一间赌场,内设具有赌博功能的40台扑克牌机、1台电动机、1台吹波机,招揽他人赌博,牟取非法利益。2010年6月始,被告人兰英作为上述赌场的管理人员,负责招聘赌场服务员、监管监控录像等工作。2010年12月6日晚,正在非法营业的上述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具有赌博功能的上述42台电子游戏机,赌资13175元被扣押,另一名赌场管理人员杨某(已判刑)被当场抓获。 2011年5月30日,被告人兰英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笔录及清单、现场照片、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英伙同同案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兰英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兰英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兰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辉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桂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