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小军抢劫罪、绑架罪等刘仲娃、鱼龙等抢劫罪、绑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刘小军,刘仲娃,鱼龙,汪红军,王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17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张某1,男,1952年12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雁塔区,农民。被告人刘小军(绰号大军),男,1981年5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川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洛川县,工人。2011年1月10日被抓获,1月1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1月21日以涉嫌抢劫罪、绑架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被告人刘仲娃(又名刘仲军),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澄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澄城县,农民。2004年11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罚执行至2008年2月8日),2009年7月27日因敲诈勒索被西安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教一年又一个月。2011年1月11日被抓获,1月1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1月21日以涉嫌抢劫罪、绑架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被告人鱼龙(绰号黄毛),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商洛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商洛市商州区,农民。2007年9月20日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7月9日因减刑被释放。2011年1月11日被抓获,1月1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1月21日以涉嫌抢劫罪、绑架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被告人汪红军(绰号老汪),男,1987年4月1日(自报)出生于陕西省柞水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西安市长安区,无业。2005年8月9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教一年又四个月。2011年1月11日被抓获,1月13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1月21日以涉嫌抢劫罪、绑架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被告人王亚红(绰号老王),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合阳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合阳县,农民。2011年1月11日被抓获,1月13日因涉嫌抢劫罪、绑架罪被刑事拘留,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军犯抢劫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和敲诈勒索罪,指控被告人刘仲娃、鱼龙、汪红军、王亚红犯抢劫罪和绑架罪,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中,被害人张某1以要求被告人刘小军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被告人刘小军、刘仲娃、鱼龙、王亚红、汪红军抢劫和绑架的事实以及被告人刘小军故意伤害的事实,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小军敲诈勒索的事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晓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张某1、被告人刘小军、刘仲娃、鱼龙、王亚红、汪红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关于抢劫、绑架的事实(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3日19时许,尤某(又名小杨、杨某1、段某、杨某2,另案处理)从其女友党某(另案处理)处得知被害人刘某1、张某2、牛某要求党某配合,准备在党某工作的游戏厅装程序骗钱,尤某遂让党某假装答应三人要求,将被害人刘某1、张某2、牛某骗至本市东三爻堡一游戏厅内,同时纠集李某1、李某2(均另案处理)、被告人刘仲娃、鱼龙、王亚红、汪红军、刘小军持砍刀、匕首赶到游戏厅内,对被害人刘某1、张某2、牛某进行殴打,抢走刘某1诺基亚3208C型手机一部、手表一块、现金200余元,抢走被害人张某2仿诺基亚E71手机一部、现金3600余元,并抢走刘、张二被害人的银行卡,逼问出密码后,从被害人张某2的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分四次共取款3800元,从被害人刘某1的光大银行卡分三次共取款4300元。后被告人由于嫌钱太少,遂决定向被害人家属勒索钱财,并将三被害人带至本市西八里村的好再来招待所405、408室继续进行殴打,打电话向被害人刘某1的哥哥刘某2索要5000元现金,取得赎金之后才放人。当日23时许,被害人刘某1的哥哥刘某2在本市吉祥村交付赎金5000元,被告人相继离开,被害人获释。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1损伤属轻伤,被害人张某2、牛某损伤为轻微伤。经价格认证:被抢的诺基亚3208C手机价值400元,仿诺基亚E71手机价值200元。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刘小军、刘仲娃、鱼龙、王亚红、汪红军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同时指出,被告人鱼龙、刘仲娃系累犯,被告人汪红军有前科劣迹,被告人鱼龙、汪红军有立功表现,在量刑时均应予考虑,建议对五被告人以绑架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对绑架罪、抢劫罪均在十至十二年内判处刑罚。被告人刘小军对起诉书指控的抢劫、绑架事实有异议,庭审中表示认罪服法。被告人刘仲娃、鱼龙、汪红军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庭审中无辩护意见,当庭表示认罪服法。被告人王亚红对起诉书指控的抢劫事实无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绑架事实有异议,表示认罪服法。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3日19时许,尤某(又名小杨、杨某1、段某、杨某2,另案处理)从其女友党某(另案处理)处得知被害人刘某1、张某2、牛某要求党某配合,准备在党某工作的游戏厅安装作弊器程序,遂纠集被告人刘仲娃、鱼龙、王亚红、汪红军、刘小军(持刀具)及李某1、李某2(另案处理)赶到西安市东三爻堡一游戏厅内,经党某指认刘某1后对被害人刘某1、张某2、牛某进行殴打,抢走被害人刘某1诺基亚3208C型手机一部、手表一块、现金200余元和银行卡,抢走被害人张某2仿诺基亚E71手机一部、现金3600余元和银行卡,并逼问出密码后从被害人张某2的银行卡(卡号62×××13)中分多次共取款3800元,从被害人刘某1的银行卡(卡号62×××94)中分多次共取款4300元。后被告人刘仲娃、鱼龙、汪红军、刘小军、王亚红及尤超、李敏、XX将三名被害人带至西安市西八里村的好再来招待所405、408室,后被告人王亚红离开,其他被告人继续殴打要钱,被害人刘某1便向其兄刘某2打电话并让刘某2准备几千元现金送到吉祥村交给一个姓杨的人。后被害人刘某1之兄刘某2到吉祥村并与被害人刘某1通话后将5000元现金交给前来取钱的尤某、刘仲娃、李某2。尤某等人拿到钱后即通知其他被告人释放了被害人刘某1等人。被告人将赃款分赃后均已挥霍。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1之损伤属轻伤,被害人张某2、牛某之损伤属轻微伤。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诺基亚3208C手机价值为400元,仿诺基亚E71手机价值为200元。案发后,手表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刘某1。2011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小军在西八里村抓获,次日12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鱼龙、刘仲娃、王亚红抓获,在被告人鱼龙的协助下,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汪红军抓获,在被告人汪红军的协助下将同案犯李某1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表明,被害人刘某1报案称2011年1月3日晚至4日凌晨,他与张某2、牛某被人抢劫、绑架。(2)抓获经过表明,2011年1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鱼龙被抓获;14时许,被告人刘仲娃被抓获,后被告人王亚红被抓获;同日,在被告人鱼龙的协助下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汪红军,在被告人汪红军的协助下公安机关抓获李某1。(3)户籍证明表明被告人刘小军、刘仲娃、鱼龙、王亚红、汪红军在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4)银行取款记录明细表明:张某2的工商银行卡(卡号为62×××13)在2011年1月3日分多次被取款共3800元;刘某1的光大银行卡(卡号为62×××94)在2011年1月3日分多次被取款共4300元。(5)辨认笔录及照片表明,被告人辨认抢劫的地点、取钱的地点;提取笔录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表明,从被告人刘仲娃处提取手表一块并发还给被害人刘某1。(6)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及劳教决定书表明:被告人刘仲娃于2004年11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罚执行至2008年2月8日),2009年7月27日因敲诈勒索被西安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教一年又一个月;被告人汪红军于2005年8月9日因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教一年又四个月;被告人鱼龙于2007年9月20日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7月9日因减刑被释放。(7)被害人刘某1、张某2、牛某被殴打后的伤情照片。2、被害人陈述:(1)刘某1陈述,2011年1月3日19时许,党娜打电话叫他到东三爻一个游戏厅安装作弊器,他叫上张某2、牛某一起到了游戏厅。后外面来了8、9个人对他们拳打脚踢,党某的男朋友杨锐(段某)也在其中,他们抢走他的手机和200元现金。后来那些人将他们带至西八里村一个招待所里,又对他们进行了殴打,从他身上拿走银行卡并逼问出密码。杨锐还让他给他哥刘某2打电话要钱,他打电话问他哥要了5000元,他哥在吉祥村将钱给了那伙人。(2)张某2陈述,2011年1月3日19时许,他、刘某1、牛某在东三爻堡一个游戏厅里准备装作弊程序,进来几个拿刀的人殴打他们,他被抢走现金3600元、山寨诺基亚E71手机一部和银行卡,那些人还逼问银行卡密码,取走了3800元钱。后将他们带至西八里一招待所内继续殴打,并用他的电话给刘某1的哥哥打电话要钱。(3)牛某陈述,2011年1月3日19时许,他、刘某1、张某2去东三爻游戏厅安装作弊器,进来7、8个人对他们拳打脚踢,他身上没有什么东西,那些人拿走了张某2和刘某1的钱包、手机和手表,还逼问出了二人的银行卡密码。随后将他们带至一个招待所内继续殴打,逼着张某2和刘某1打电话向家里要钱,之后那些人派了两个人去取钱,拿到钱后就把他们放了。3、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2(被害人刘某1哥哥)陈述,2011年1月3日晚22点30分许,他弟刘某1打电话要他准备几千块钱送到吉祥村交给一个姓杨的人。后他和弟媳带着5000元钱来到吉祥村,来取钱的人说他弟刘某1在游戏厅玩游戏欠他们的钱被他们扣住了,后他和刘某1通话,刘某1说把钱给那个人就行了,他就将5000元交给了来取钱的三个人。(2)证人肖某(案发游戏厅老板)陈述,2011年1月3日晚,小杨说有人用U盘给她的游戏机里装东西,说他已经把人抓住了,但U盘里什么也没有。4、鉴定结论:(1)法医鉴定结论表明,刘某1之损伤属轻伤,张某2、牛某之损伤属轻微伤。(2)价格鉴定结论表明,诺基亚3208C型手机价值400元,仿诺基亚E71型手机价值200元。5、被告人及其同伙的供述:(1)刘小军供述,2011年1月3日19时许,小杨给他打电话说有人在游戏厅作弊,让他带上刀去帮忙。他带着砍刀、匕首,和黄某、小杨、李某2等人会面后进入游戏厅,他们殴打了三个人,让三人把身上的手机、钱包、银行卡交出来。后他们把三人拉到了西八里一个招待所内继续进行殴打,小杨让那几个人联系家人拿钱赎人,说完小杨就出去了,一小时后黄某通知他们放人。后他分了500元钱就走了。(2)刘仲娃供述,2011年1月3日晚19时30分许,段某打电话让他去东三爻游戏厅帮忙,参与的人有他、段某、黄某(鱼龙)、大军(刘小军)、老汪(汪红军)、老王(王亚红)等。他看见三个人蹲在游戏厅的地上,手机、手表、钱包和作弊U盘都在游戏机面上放着,大军、老汪领着人对三人进行了殴打,并逼问出银行卡的密码,鱼龙和老汪去取钱。后来他们把人拉到西八里招待所,段某让刘某1给家人打电话送5000元钱,后他、段某和李某2去取的。赃款分配后挥霍。(3)鱼龙供述,2011年1月3日晚19时30分许,他、刘仲娃、大军、王亚红、汪红军、李某2等人一起去给小杨帮忙。到了游戏厅后,他们让作弊的三个人把身上的东西掏出来蹲在地上,李某2、汪红军殴打三个人,胖子(刘某1)告诉他们银行卡的密码,老汪、李某2、李某1拿回了2400元,后来他和李某1去取出了另一张银行卡上的3800元。后来他们将三人拉至西八里一招待所内,段某让刘某1给家人打电话拿5000元钱赎人,段某、刘仲娃、李某2去取的钱,40分钟后打电话让他们将被害人放了。赃款分配后已挥霍。(4)王亚红供述,2011年1月3日19时许,小杨叫他去东三爻堡帮忙,他和刘仲娃、鱼龙一起前往。到了后发现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有一个人带着砍刀。他们进入游戏厅,他看到地上蹲着三个人,有人在殴打那三个人,还逼问出了银行卡密码。把三个人带到西八里村后,他就离开了。(5)汪红军供述,2011年1月3日19时许,黄某打电话说游戏厅有人安作弊器,叫他去一起弄点钱,他和李某2一起前往,参与此事的人还有李某1、小杨、大军和两个不认识的人。到游戏厅后他们让那三个人把身上的物品拿出来蹲在地上,大军、黄某、李某2、李某1打了那三个人,后他们把三人带到西八里村招待所,李某2和大军又殴打了那三人。小杨让胖子(刘某1)给他哥打电话拿5000元钱赎人,小杨自己也和对方通了话,钱是小杨、李某2和刘仲娃出去取的。赃款分配后已挥霍。(6)李某1供述,2011年1月3日20时许,汪红军打电话叫他去给小杨帮忙,进游戏厅的人有汪红军、李某2、小杨、黄某和几个不认识的人,他们殴打三个小伙子,让三人把手机、手表、钱包、作弊用的U盘等物交出来,还问出了三人身上银行卡的密码,然后他和李某2到军警路ATM机上取了钱,他和李某2各分900,另外100元买了4盒烟,回去后交了另外2400元。他和黄某又去取出了另一个卡上的3800元。他们又把三人拉到西八里好再来招待所,继续殴打三人,后给一个小伙的哥打电话让送5000元赎金。小杨、李某2和一个他不认识的人去取钱,半小时后黄某通知他们放人。(7)尤某供述,2011年1月3日19时许,他让女友党某叫装程序的人来安装作弊程序,并通知王亚红、让王叫上刘仲娃来帮忙。随后他、王亚红、刘仲娃、鱼龙、刘小军、汪红军、李某1、李某2等人进入游戏厅,殴打三个装程序的人并扣押了财物(手机、手表、U盘、现金)。之后那三人被拉至好再来招待所,他、刘仲娃、鱼龙没有动手,其他人继续殴打被害人。对方提出让家里送钱来,他让那个人打电话联系家人,他也和对方家人通了话把地点确定在吉祥村,他们三人去吉祥村十字取了5000元,就让鱼龙放了人。(8)党某供述,她是小杨的女友,2011年1月3日中午刘某1打电话要来她所工作的游戏厅安装木马程序,她打电话让小杨来帮忙清场。后小杨、黄某、刘仲娃等人来了,她给小杨指认了刘某1后就离开了。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二、关于故意伤害的事实(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刘小军在本市雁塔区西八里村新区45号麻将馆内与王某发生厮打,房东被害人张某1上前劝阻时双方发生冲突,被告人刘小军欲离开现场时被张某1抓住,被告人刘小军为逃脱而掰开被害人张某1的手,致被害人张某1右手第五掌骨骨折。经鉴定,张某1损伤为轻伤。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刘小军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同时建议对被告人刘小军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内判处刑罚。被害人张某1要求被告人刘小军赔偿经济损失,其中医疗费1500元,营养费1500元,误工费4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当庭未提交相关票证。被告人刘小军对起诉书指控的故意伤害事实有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表示认罪服法。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刘小军在西安市雁塔区西八里村新区45号麻将馆内与王某发生厮打,房东被害人张某1上前劝阻时双方发生冲突,被告人刘小军欲离开现场时被被害人张某1抓住,被告人刘小军为逃脱而掰开被害人张某1的右手,造成被害人张某1右手第五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1之损伤属轻伤。另查明,被害人张某1所受经济损失为4000元,其中误工费3000元、营养费1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张萍于2011年1月10日报案称西八里村45号门口有人打架。(2)抓获经过表明,2011年1月10日,民警将刘小军抓获。2、证人证言:(1)张某4证明,2011年1月10日16时,看见西八里45号麻将馆有人打架,房东张某1上前拉架,打人的男人就打房东,房东用右手抓住男人左手,男人用力掰开了房东的手。(2)王某证明,1月10日16时她正在打麻将,大军(刘小军)突然来到麻将馆打她,房东和老板进来后,她被人拉出了麻将馆,后得知房东右手骨折是被大军扭伤所致的。(3)张怀清(麻将馆老板)证明,2011年1月10日16时,大军从他的麻将馆走出去,他的房东张某1到了他的麻将馆。(4)冯某军证明,2011年1月10日16时,他和张某1来到麻将馆,看见一个小伙在打一个姑娘,他们上前劝架,大军欲离开被张某1抓住,大军将张某1的右手扭成粉碎性骨折。3、被害人张某1陈述,2011年1月10日16时,有人在他家麻将馆打架,他去劝架,并拉住欲逃跑的男子,该男子将他的右手扭了一下,经医院诊断为右手第五掌基底粉碎性骨折。4、被告人刘小军供述,2011年1月10日他在麻将馆打了王某,后来房东劝阻发生打架。同时对被害人张某1的右手掌骨骨折无异议。5、法医鉴定结论表明,张某1的损伤属轻伤。6、辨认笔录及照片表明,张某1辨认出刘小军是1月10日下午在西八里村打他的人;冯某军辨认出刘小军是1月10日打伤张某1的人。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刘小军故意伤害被害人张某1的事实。三、关于敲诈勒索的事实(适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审理)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被告人刘小军在本市西八里村43号被害人康某所开的麻将馆里打牌输了钱,便多次在麻将馆吵闹,威胁被害人康某“补偿”1000元。被害人康某无奈通过王某交给被告人刘小军1000元钱。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小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害人康某的陈述;被告人刘小军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小军在六个月有期徒刑内量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军、刘仲娃、鱼龙、汪红军、王亚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小军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还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中被告人刘小军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仲娃、鱼龙、汪红军、王亚红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五被告人犯绑架罪罪名不妥,该部分事实被告人的行为仍应属抢劫罪;指控五被告人所犯其他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鱼龙、刘仲娃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实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鱼龙、汪红军在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汪红军有前科劣迹,在量刑时也应予以考虑。综上,结合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涉案数额、前科劣迹、累犯、立功等量刑情节综合予以量刑。被告人刘小军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小军对因其伤害行为造成被害人张某1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害人张某1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要求赔偿医疗费因无相关票证,本院亦不予支持;要求赔偿误工费、营养费,虽未提交相关票证,本院酌情予以认定。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小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0日起执行至2024年1月9日止)。二、被告人刘仲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1日起执行至2023年1月10日止)。三、被告人鱼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1日起执行至2022年7月10日止)。四、被告人汪红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1日起执行至2022年1月10日止)。五、被告人王亚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1日起执行至2021年1月10日止)。六、被告人刘小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1经济损失4000元。七、随案移送砍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涉案未追回赃款、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宏军人民陪审员 张停战人民陪审员 张晓慧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 博打印:扈艳红校对:彭博2012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