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111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杨明与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1115号原告杨明。委托代理人陈菲,陕西睿和律师事务所。被告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迈克星苑B-903。法定代表人李成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西萍,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朝辉,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杨明诉被告陕西成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5元。审 判 长 叱红梅代理审判员 刘 洁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李国良打印:扈艳红校对:李国良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