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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陇民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陇县西关汽车修理厂诉王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陇县西关汽车修理厂,王志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陇民初字第00196号原告陇县西关汽车修理厂。负责人王五魁,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维平,陕西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军,男,生于1976年6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陇县西关汽车修理厂诉被告王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陇县西关汽车修理厂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陇县西关汽车修理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陇县西关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陇县西关汽车修理厂负担。审判员  王琼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