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鄂黄冈中民三终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朱灿应、武灿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灿应,武灿其,胡巨桂,解贵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黄冈中民三终字第000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灿应,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武穴市。委托代理人张建新,武穴市大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灿其,男,194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务农,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武穴市。委托代理人陆小华,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武穴市房产局职工,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系武灿其表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巨桂,男,195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武穴市。委托代理人:董茂富,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审被告解贵兵,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湖北省武穴市人,住武穴市。上诉人朱灿应为与被上诉人武灿其、胡巨桂及原审被告解贵兵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灿应以自已与被上诉人武灿其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灿应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灿应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上诉人朱灿应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静审 判 员  倪志勇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延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