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20-03-27
案件名称
梁俊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梁俊宁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海刑初字第211号 公诉机关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俊宁(绰号:“阿宁”),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海市海城区。因本案,于2011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2]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俊宁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梁俊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如下: 2011年10月16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梁俊宁驾驶一辆电动车到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星辉夜总会门口处,按事前约定贩卖18.78克“K粉”给“娟姐”的朋友,在收取2000元毒资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梁俊宁处缴获贩卖给购毒者的“K粉”18.78克、电动车一辆、贩毒联系所用的手机一台以及称量毒品所用的电子秤一台,在被告人梁俊宁的电动车处缴获“K粉”18.62克。经检验,被告人梁俊宁贩卖的上述“K粉”检出是毒品氯胺酮。 归案后,被告人梁俊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提取笔录、称量笔录、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照片、身份资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俊宁非法贩卖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之外的其他少量毒品氯胺酮37.4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梁俊宁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俊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7日起至2012年8月16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黄桂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