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693号原告:周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证号码:×××5517。被告:李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证号码:×××5526。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另,本院于2012年5月11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原告补交诉讼费,但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且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审 判 员 刁 梅人民陪审员 林 娟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绍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