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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奥某与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奥某,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072号申请执行人奥某。被执行人让某。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1)定民初字第01351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让青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奥某借款本息共计25000元,当庭兑现21500元,下余3500元,申请执行人奥某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执行费30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已将案件款全部领取,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定民初字第013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志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