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北京瑞景祥商贸有限公司与孙洪亮、廊坊市东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瑞景祥商贸有限公司,孙洪亮,廊坊市东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633号原告北京瑞景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被告孙洪亮,男,1970年7月1日生,现住廊坊市安次区。被告廊坊市东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就此纠纷庭外自愿达成协议。原告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瑞景祥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3元原告北京瑞景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莉莉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国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