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宣区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宣化佳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马少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宣化佳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马少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宣区民初字第628号原告张家口市宣化佳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化区宣赤路北二道巷西二排5号。法定代表人杜金花,经理。被告马少杰,男,32岁,住宣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市宣化佳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少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口市宣化佳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口市宣化佳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口市宣化佳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瑞锋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殷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