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李健与吴顺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吴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李健,男,汉族,生于1973年6月27日,住宝鸡市金台区建筑新村5号楼。被执行人吴顺利,男,汉族,42岁,住宝鸡市金台区店子街石油工房。本院在执行李健与吴顺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健于2011年12月14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元、诉讼费50元。因被执行人行踪不定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00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程淑芹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国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