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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民二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洪亮与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公路工程管理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亮,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公路工程管理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二初字第00074号原告王洪亮,男,工人。委托代理人郑成彬、雷伟,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玉忠,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西安公路工程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唐正辉,该处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亮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公路工程管理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亮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亮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洪亮负担。审判员  支文波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