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曲某甲与郑某甲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某甲,郑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曲某甲。被执行人郑某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某甲与被执行人郑某甲(2012)永民执字第236号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指行人郑某甲于2012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曲某甲人民币25.000.00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6.720.00元。二、本案本次终结执行,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本案本次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洪 军审判员 焦 桂 香审判员 樊 明 鑫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国双(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