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20-03-25
案件名称
冯美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冯美英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海刑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美英(曾用名:冯龙),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初中文化,汽车营运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因本案,于2010年11月11日在乌海市被抓获,于2010年11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北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同日被所外执行。2011年9月5日经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3日,被告人冯美英到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局投案自首,2011年9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1]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美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冯美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如下: “资本运作”是一个非法传销组织,在北海市海城区进行所谓的“人际网络”的传销,其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个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2008年5月,被告人冯美英经徐占明(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已被判刑)介绍发展出资69800元加入“资本运作”(内蒙古体系)传销组织成为徐占明所在传销体系的下线。之后,在2008年5月至2009年5月间,先后直接、间接发展了阎某、孙某等人出资加入其所在的非法传销体系“资本运作”。被告人冯美英已晋升为该传销体系的“老总”级别,其体系发展的传销下线已超过30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阎某等证人证言、银行汇款凭证、传销网络体系图、户籍材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美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冯美英到内蒙古自治区杭锦旗公安局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美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积极交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美英因本案于2011年9月20日被执行逮捕以前先行羁押四十八日应折抵刑期,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美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0日起至2012年2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辉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廖章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