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磐民一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磐民一初字第151号原告牛某某。被告赵某某。(现下落不明)原告牛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某某诉称:我同被告于1993年1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赵某甲(1994年4月6日生)。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口角打仗。被告于2008年3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请求人民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无财产、债务、债权、存款。被告赵某某未答辩。经开庭审理,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针对上述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陈述、举证,现综合证据分析评判如下: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原告及子女的户口本复印件1份,证明自然状况;结婚登记申请书1份,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磐石市烟筒山镇城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于1993年1月16日结婚,被告于2008年3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证人李某某、郝某某出庭证实:被告离家出走长达3年多,至今下落不明。以上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通过以上分析,以下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于1993年1月16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女孩赵某甲(1994年4月6日生),现就读于磐石市实验高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仗,被告于2008年3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分居已达3年以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已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牛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赵某甲(1994年4月6日生)由原告牛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牛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丕喜人民陪审员 乔玉文人民陪审员 徐日昶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