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林万太与吉林市国盛经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万太,吉林市国盛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林万太,男,朝鲜族,农民,住吉林省蛟河市。被执行人:吉林市国盛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吉县。法定代表人:朴成国,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万太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国盛经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吉林市国盛经贸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财产,该公司法人朴成国现在韩国无法取得联系,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一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审 判 长 焦桂香审 判 员 于洪军代理审判员 樊眀鑫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