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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尾中法民一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黄兴渠与汕尾市环境保护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兴渠;汕尾市环境保护局;郭佐任;郭海有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汕尾中法民一初字第1号原告:黄兴渠,男,汉族,1969年5月20日出生,住汕尾市区。委托代理人:郭佐任,男,汉族,1978年8月13日出生,住汕尾市区。被告:汕尾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李成耀,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生彭,该局副分局长。委托代理人:黄信辉,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郭佐任,男,汉族,1978年8月13日出生,住汕尾市区。第三人:郭海有,男,汉族,1979年8月9日出生,住汕尾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兴渠与被告汕尾市环境保护局、第三人郭佐任、郭海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原告黄兴渠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佐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原告黄兴渠负担。审 判 长  王春变审 判 员  叶剑亚代理审判员  彭晓春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彬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