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20-03-25
案件名称
吴文秀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吴文秀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海刑初字第221号 公诉机关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文秀(曾用名:“吴大妹”;绰号:“阿冰”),女,1991年10月1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因本案,于2011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一看守所。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2]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文秀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文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如下: 2011年11月21日12时15分许,公安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前往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佳源假日酒店405号房抓捕被告人吴文秀,在公安人员进入房间之前,被寄人吴文秀将其持有的13包“冰毒”(共重15.48克)装进塑料袋后从窗口扔到楼下。被告人吴文秀后在405号房内被抓获。随后,在被告人吴文秀的指认下,公安人员在佳源酒店楼下的地面收缴被告人吴文秀从405号房扔下的上述“冰毒”。经检验,被告人吴文秀非法持有且已被收缴的上述15.48克“冰毒”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吴文秀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现场照片、称量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收据、检验报告、鉴定结论通知书、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文秀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5.48克,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文秀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文秀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1日起至2012年5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桂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