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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刑初字第00244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XX绑架罪、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24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男,1990年6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本市长安区。2011年9月7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抢劫、绑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1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辩护人宋宗新,陕西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绑架罪、抢劫罪,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晓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及辩护人宋宗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3日19时许,尤某(又名小杨、杨某1、冒名“段某”,杨瑞,另案处理)从其女友党某(另案处理)处得知刘某1、张某1、牛某要求党某配合,准备在党某工作的游戏厅安装程序骗钱,尤某遂让党某假装答应其三人要求,将刘某1、张某1、牛某骗至本市东三爻堡一游戏厅内,同时纠集XX和李某、刘某3、鱼龙、王某、汪某、刘某4、(均已起诉)持砍刀、匕首赶到游戏厅内,关上游戏厅的大门,对刘某1、张某1、牛某进行殴打,抢走刘某1诺基亚3280C型手机一部、手表一块,现金200余元,抢走张某1银白色直板山寨诺基亚E71手机一部,现金3600余元,以及刘、张二被害人的银行卡,逼问出密码后,从张某1的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卡号62×××13)分四次共取款3800元,从刘某1的光大银行卡(卡号62×××94)分三次共取款4300元。后由于嫌钱太少,遂决定向被害人家属勒索钱财,并将3名被害人带至本市西八里的好再来招待所405、408室继续殴打,打电话向刘某1的胞哥刘某2索要5000元现金。当日23时许,刘某2在本市吉祥村向被告人XX等人交付5000元后,三被害人获释。赃款分赃后已挥霍。经价格鉴定:被抢的诺基亚3208C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仿诺基亚E71手机价值200元。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加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XX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本案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抢劫罪不持异议。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绑架罪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伙同其他同案犯对三被害人实施抢劫后,嫌钱太少,将三被害人带至招待所向家属索要钱财,只能说明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延伸,后行为不具有独立的犯罪形态,即不具有绑架罪的故意;被告人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XX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综上,建议对被告人XX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3日19时许,尤某(又名小杨、杨某1、冒名“段某”,杨瑞,另案处理)从其女友党某(另案处理)处得知刘某1、张某1、牛某要求党某配合,准备在党某工作的游戏厅安装程序骗钱,尤某遂让党某假装答应其三人要求,将刘某1、张某1、牛某骗至本市东三爻堡一游戏厅内,同时纠集XX和李某、刘某3、鱼龙、王某、汪某、刘某4(均已起诉)持砍刀、匕首赶到游戏厅内,关上游戏厅的大门,对刘某1、张某1、牛某进行殴打,抢走刘某1诺基亚3280C型手机一部、手表一块,现金200余元,抢走张某1银白色直板山寨诺基亚E71手机一部,现金3600余元,以及刘、张二被害人的银行卡,逼问出密码后,从张某1的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卡号62×××13)分四次共取款3800元,从刘某1的光大银行卡(卡号62×××94)分三次共取款4300元。后由于嫌钱太少,遂决定向被害人家属勒索钱财,并将3名被害人带至本市西八里的好再来招待所405、408室继续殴打,迫使被害人刘某1给其胞哥刘某2打电话索要5000元现金。当日23时许,刘某2在本市吉祥村向被告人XX等人交付5000元后,三被害人获释。赃款分赃后已挥霍。经法医鉴定刘某1左眼受伤,损伤属轻伤;张某1全身软组织挫伤,左手食指末节不全骨折,属轻微伤;牛某左上臂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经价格鉴定:被抢的诺基亚3208C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仿诺基亚E71手机价值200元。2011年9月7日18时许,被告人XX在本市韦曲东韦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1、书证(1)户名为张某1,卡号62×××13的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于2011年1月3日分四次取款共3800元,手续费46元;(2)户名为刘某1,卡号62×××94的光大银行卡于2011年1月3日分三次取款共4300元,手续费6元。2、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2(系刘某1哥)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22时30分许,他弟刘某1打电话要他准备几千块钱,并送到吉祥村交给姓杨的。姓杨的同其他2人乘出租车来后,他将5000元交给3人,他弟才被释放。(2)党某(系被告人尤某女友,被害人刘某1前女友)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中午刘某1打电话要来她所工作的游戏厅安装作弊程序,并说只要把人清出去就能弄,让她问小杨能不能清人。以前她配合,他们给她35%提成,她就答应帮他的忙。晚上19时许刘某1打电话说要来,她打电话问小杨能否来帮忙清场,小杨说可以。刘某1到后说等小杨清场后再装,10分钟后小杨带人来了,之后的事她不知道。(3)同案犯李某的供述,证明案发当日20时许他接汪某电话到金三角网吧门口,见到汪某、XX、小杨、黄某和另外3个不认识的人,其中有人手拿砍刀,一个他不认识的人带一把长约30cm的匕首。他们到一个游戏厅门口,他和XX、黄某3人从后门进去,把门关上,其他人走前门。进去后他们围住3个小伙,他们有一人叫那3人将东西掏出来,有手机、手表、钱包、作弊用的U盘等物。然后对那3人进行殴打,迫使3人说出银行卡的密码,然后他和XX到军警路ATM机上取钱,钱是XX取的。取出的钱其中1900元被XX和他各分900元,另外100元买了4盒烟。回去后XX把剩下的2400元钱放在床上。接着XX又让他和黄某去取另一个卡上的钱,共3800元,他们私藏18**元,后来他和汪某、XX、黄某每人分400,剩下的200也归黄某。后他们把3人用三轮车某到西八里好再来招待所。在招待所里,XX用皮带打了一个人。小杨给对方的哥打电话让对方给送5000元赎金。然后小杨、XX和一个他不认识的人去取钱。半个小时后黄某通知他们说可以走了。后来在红十字医院门口小杨给他和汪某、XX每人1000元,他和XX各分了2300元。抢的二个诺基亚手机,小杨拿一个,XX拿一个。(4)同案犯刘某3的供述,证明案发当晚,段某打电话给他说有人在游戏机上装东西,让他去东三爻游戏厅,并叫大军拿了一把砍刀和一把匕首。他们分成两伙从前后门进入,让3名被害人交出手机、手表、钱包和作弊用的U盘、起子和扳手,大军和老汪几个人用拳脚、刀背、台球杆打三被害人。大军、老汪逼问出一张卡的密码,派人去取钱。回来后鱼龙和老汪带的人又去取另一张卡的钱。到八里村后他和大军、黄某看管刘某1,段某让对方送5000元钱,由他和段某还有老汪的一个伙计去吉祥村取钱。段某分给他和鱼龙每人1100元。分钱是出于见者有份的惯例。(5)同案犯鱼龙的供述,证明案发当晚,他在西八里村遇到刘某3,得知情况后他也去了,因为参加的人都能分钱。他和XX及一个不认识的人从后门进游戏厅,其余从前门进。党某也在场。当时从被害人身上抢的钱是1800元左右。XX从银行卡里取出2500元,其中100元买了烟。他和一个不认识的人又取出3800元钱。他知道帮段某要干什么,为了分得报酬而参加。(6)同案犯汪某的供述,证明案发当日19时许,黄某打电话说有人在机子里装东西,把这些人弄住弄点钱,让他再找几个人,他就叫上正在和他打牌的XX,又打电话叫上李某,进入游戏厅时XX拿砍刀,大军拿匕首,XX、李某、大军、黄某用拳脚打被害人,大军和XX还用刀面打。在西八里村XX用皮带抽两个人,大军也用刀面拍他们。小杨打电话让对方拿钱,之后小杨、XX和一个他不认识的人出去(取钱),在红十字医院门口小杨给他3000元钱(他和XX、李某各1000),加上他私分的400元,他共得到1400元,钱已经花光。(7)同案犯刘某4供述,证明案发当日19时许他接到小杨电话说有人作弊赢钱,要他去帮忙把钱要回来,让他带上刀。他带一把一米长的砍刀和一把30cm长的匕首。小杨、XX和黄某在游戏厅打了三被害人。带去的刀后来被扣押,匕首丢失。在好再来招待所时来了一个叫“老丰”的带一把关公刀吓唬他们,也动手打过人。他最后分得500元钱。(8)同案犯尤某(曾用名段某、小杨、杨某2、杨某1)的供述,证明案发当日19时许有人给他女友党某打电话要装程序骗取,并答应弄的钱全给她,再加上上次的共2000元。他让她答应下来,他去召集人手。他看见那三人进了游戏厅后就给王某打电话,让叫上刘某3帮忙,过了一会,他看见了王某、刘某3、鱼龙,又让鱼龙叫了刘某4,还让刘某4带上家伙(指刀),过了一会汪某、李某、XX等人都到了。他给这些人讲去要些钱,然后分二拨进了游戏厅,让那三人蹲在地上,搜出U盘、现金、手表等放在桌上,开始打那三个人,然后把人带到西八里村。在招待所除他和刘某3、鱼龙外别人都参与殴打。对方承认作弊后提出拿一万块钱解决此事,他就让对方给家里打电话,但后来只送了5000元。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刘某1陈述,证明案发当日19时许,他接党某电话叫他去东三爻她所在的游戏厅玩游戏,叫他在机子上安装作弊器。他便叫上张某1、牛某一起前往。以前作弊的时候给党某35%的提成,这一次打算把赢的钱全给他和杨某2(杨某2在游戏厅有熟人帮忙作弊)。由于杨某2没到,他和张某1先玩了20分钟,牛某在旁边观看,带的作弊工具(两个U盘和一把钥匙)还没有使用。从外面来了8、9个人用凳子挡住门口,叫他们把钱拿出来,其中一人打他脸上一巴掌,几个人连打带踢,要他们交出工具。来人都手持砍刀、匕首等工具,其中一个是党某的男朋友杨某2(段某)。对方拿走他的现金200元和手机、手表。之后他们被对方用皮带捆绑后带到西八里的一个招待所,在那里对方又对他们进行殴打,他的左腿、左某、鼻子和头被打伤。从他们身上拿走银行卡,然后逼他们说出密码。之后杨某2叫他给哥哥刘某2打电话要钱,他打电话问他哥要了5000元,他哥在吉祥村给了他们钱。(2)被害人张某1陈述,证明案发当日晚被绑架、抢劫的内容和刘某1陈述证明内容基本一致。并称其被抢现金3600元,银白色直板山寨诺基亚E71手机一部,一张工商银行卡(卡号62×××13)被对方取走3800元钱。放在其身上的作弊工具2个U盘和一把钥匙在游戏厅被对方拿走。(3)被害人牛某陈述内容和刘某1、张某1陈述证明内容基本一致。并称拿走自己的钱不清楚具体数目。自己的胳膊、后背和头部被打。他不懂如何作弊,是出于好奇心前去观看,也没讲过分红。4、被告人XX的供述被告人XX供述称,案发当日19时许,他和汪某二人在东三爻村加气站附近的一个麻将馆内打麻将,汪某接了黄某(系鱼龙)的电话后让他帮黄某打架,他同意了,就和汪某一起往东三爻村走。在网吧门口时见到了黄某、小杨(系尤某)和2个不认识的男子,过了会,李某来了,大军(系刘某4)拿了2把砍刀也来了。他们跟着小杨走到一家游戏厅北门,刘某4给他们分工,他和大军、黄某从游戏厅北边绿色卷闸门进入,其他人从游戏厅前门进。进入游戏厅后,大军给他了一把砍刀,他们看到有三个男子在游戏厅里打游戏,小杨和一个女子在讲话(事后知道是小杨的媳妇),并用手给他们指了玩游戏的那3个男子,他们将那3人围住,然后让他们把身上的物品拿出来放在旁边,物品有2个钱包、2部手机、手表、2个U盘状的东西和四角扳手,小杨让那3人退出在游戏厅里骗的2万元钱,但对方称没有这事情,这时他们开始打装U盘的男子,他用拳头打那人的头部、脸上、还用刀的背部拍了装U盘的男子,那3人才承认在游戏厅机子上装东西骗钱了,小杨拿走了现场的钱后,让黄某将那3名男子拉到游戏厅旁的一个小房子里,并将他们的物品也拿到小房子,小杨、汪某、大军3人就出去了,他和黄某在小房子内又对那3名男子拳打脚踢,问他们如何解决事情,对方称银行卡里有钱,并告诉他们了密码,他和李某就去军警路上的ATM机里取了大约4000元,他用其中的100元买了4盒芙蓉王香烟,并自己截留了900元,给李某了900元。他们回到小房子后,他将钱扔在了床垫上,说卡里只有这么多钱,他又问另一个人怎么办,那个人也告诉了他密码,他就让李某和黄某再去取钱,过了会小杨回来了,说车在外面,让把那3名男子押上车送到八里村,他们将人押上车时李某和黄某也回来了。他们乘坐3辆摩的到西八里村的好再来招待所,黄某开了4楼的房间,到了4楼后,他、黄某看的是2个瘦一点的男子,他和黄某都用皮带抽了那个男子,他还到另一个房子去看他们是怎么说的,后来他回到黄某在的房间,听小杨过来说要去吉祥村取5000元钱,于是他、小杨及另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到吉祥村十字,小杨在吉祥村十字东北角从一个男子那取了钱,小杨某3八里村那些人放人,他们就乘出租车到了红十字会医院门口附近,过了一会,大军、汪某、李某、黄某也都过来了,小杨给他和李某、汪某各分了1000元,还给他了一部白色直板诺基亚手机,后卖了400元钱,加上私自扣了900元,共计2300元钱,都花光了。5、辨认笔录及照片(1)XX辨认出3号刘仲娃系与其一起在本市吉祥村十字东南角取钱的男子。(2)张某1辨认出2号XX系对其实施殴打及抢走其财物的男子。(3)刘某4辨认出5号XX系与其一起殴打他人并持刀的人。(4)李某辨认出7号XX系与其一起殴打他人并抢走他人财物的男子。6、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XX指认了其伙同他人实施抢劫、绑架行为及取钱的地点。7、西安市雁塔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西)公(雁)检(伤)字[2011]003号、004号、00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意见书证明:刘某1的损伤应属轻伤;牛某、张某1的损伤均属轻微伤。8、西安市雁塔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雁价鉴字[2011]2号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诺基亚牌3208C型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仿诺基亚牌E71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9、抓获经过,证明2011年9月7日,侦查员获悉XX暂住在本市韦曲东韦村的详细地址,于18时许在XX回家的必经路口蹲守,后将XX抓获归案。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XX伙同汪某、李某等人共同使用暴力抢劫三被害人的钱财,被告人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抢劫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XX又犯绑架罪,经查,被告人XX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三被害人实施殴打、威胁,当场劫财后,又让被害人刘某1打电话向其亲属要钱,而并非是被告人等人以人质人身安全为要挟向被害人亲属直接索要钱财,仍应认定为抢劫行为,故应按一罪来追究其刑事责任。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犯绑架罪的罪名,不能成立。被告人XX及其辩护人对绑架罪的异议成立。鉴于被告人XX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7日起执行至2022年9月6日止;罚金二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二、赃款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侯永杰代理审判员  高 媛人民陪审员  朱丽宇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海珊打印:扈艳红校对:于海珊2012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