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象法执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2-05-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康威、陈俊玲与周志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威、陈俊玲,周志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象法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康威、陈俊玲。被执行人周志福。申请执行人康威、陈俊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象民一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4月24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志福归还押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已依法执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象民一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莉审 判 员 刘圣兴审 判 员 莫燕彬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兼书记员 阳征水 关注公众号“”